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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心讓他人搭乘便車,結果發(fā)生事故,提供便車的車主需要擔責嗎?無錫市錫山區(qū)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件。最終法院認定,李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,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顧某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保險公司承擔60%的賠償責任,剩余10%的損失則由李某自行承擔。
當代社會對手機的依賴日益加深,機不離手已成為普遍現象。因分心看手機導致的事故也屢見不鮮。雙方需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。
在浙江溫州發(fā)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一輛汽車與電動自行車在路口相撞。事故發(fā)生后,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并未等待交警到達現場是選擇了離開。這起事故提醒公眾,在發(fā)生車禍后,即使沒有明顯的外傷,也應立即去醫(yī)院進行必要的檢查,因為一些內傷,如顱內出血,可能在初期并不會有明顯的癥狀。
近日,江西贛州市章貢區(qū)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,被告小珍隨意停放共享電動自行車導致小建碰撞后摔倒受重傷,被判賠償17萬余元。2021年小珍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,在未支付騎行費用和因車輛駛出服務區(qū)產生的調度費情況下,將車停在行車道內離開了現場。小建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,今年年3月1日,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近日,湖北襄陽公布了一段視頻,男子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遭遇汽車的開門殺,結果損傷嚴重。從官方公布的結果看,駕駛員受傷,手機和車輛損壞,藍色轎車全責。這里也再次也給大家敲響了警鐘,騎車上路也要按照規(guī)定和要求配套頭盔,同時,在經過路邊停放的車輛時,一定要注意減速,提高警惕,隨時應對可能發(fā)生的開門殺”。